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60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和LG化学30万吨/年ABS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海油乐金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海石油炼化有限责任公司和LG化学30万吨/年ABS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石化产业园区J4地块。项目一期建设一条15万吨/年AB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生产线,其中7.75万吨/年通用级ABS、5万吨/年挤出级ABS、2万吨/年阻燃级ABS、0.25万吨/年耐热级ABS。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四、请你公司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文件送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4日
抄送: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