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5〕60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鸿源航空油品码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东莞市鸿源码头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鸿源航空油品码头工程(东莞市鸿源码头有限公司3万吨级石油化工码头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鸿源航空油品码头工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项目建设内容为1个3万吨级石化泊位(结构预留5万吨级)及其配套设施,设计年吞吐量为180万吨。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码头装卸危险品货类须严格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要求对照执行,增加危险品货类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请你公司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文件送至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沙田虎门港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7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沙田虎门港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