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4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东莞阳鸿石化储运有限公司立沙岛石油化工码头工程(液体化工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东莞阳鸿石化储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东莞阳鸿石化储运有限公司立沙岛石油化工码头工程(液体化工品)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东莞阳鸿石化储运有限公司立沙岛石油化工码头工程(液体化工品)位于东莞市虎门港沙田港区立沙岛作业区。项目建设1个3万吨级石油化工码头,码头泊位岸线长331m,设计年吞吐量为成品油190万吨,液体化工品5万吨。项目货种为液体化工品,共甲苯、二甲苯、醇类、酮类、环己烷、芳烃类、醚类、酯类和酰胺类和卤代烃等。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设单位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及时更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断完善应急设施和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码头装卸危险品货类须严格按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的要求对照执行,增加危险品货类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请你公司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文件送至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沙田虎门港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月25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沙田虎门港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