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28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20000吨高纯氯氧化锆项目位于韶关乐昌市坪石镇石灰冲的广东东方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有2万吨氯氧化锆项目厂区内,在原有项目基础上建设。原有项目已投产,年产普通氯氧化锆2万吨、副产品五水偏硅酸钠3万吨。本项目以普通氯氧化锆为原料,经溶解、萃取、浓缩、结晶、洗涤和离心分离等工序,生产高纯氯氧化锆,生产规模为20000吨/年。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确保各项环保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强化危险废物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
(三)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和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5月31日
抄送: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乐昌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