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01号
广东大鹏LNG接收站四号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申请广东大鹏LNG接收站四号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建于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下沙秤头角的广东LNG站线一期的接收站内,是在原有LNG接收站储罐区预留发展用地内新增的第4个LNG储罐,其容量为16万m3,设备、材料等与第1、第2、第3储气罐相同,其建设不新增用地,不增加整个工程的年周转量,配套增加低压泵电动机3台,BOG压缩机1台和空气压缩机2套、制氮设备1套,其他设施均依托现有接收站设施,工程量与原环评和批复要求一致。项目建成后接收站的LNG储量由3×16万m3增加至4×16万m3。
二、该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所要求的相关措施,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二)严格落实项目设计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
四、请你公司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文件送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综合执法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8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大鹏新区生态资源综合执法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6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