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4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加工中东含硫原油及生产
清洁燃料配套改造工程配套污染防治
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你司《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加工中东含硫原油及生产清洁燃料配套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函》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委托办理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环验函〔2016〕1号),我厅受环境保护部委托依法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加工中东含硫原油及生产清洁燃料配套改造工程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加工中东含硫原油及生产清洁燃料配套改造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石化路。项目新建了主体装置7套,改造6套装置,加工能力从770万吨/年增加到1320万吨/年。按照中国石化炼油事业部核定的1275万吨/年一次炼油加工能力,该项目建设变动内容不属于重大变更。配套新建部分中间罐区和成品罐区,给排水系统、供电供热系统、燃料气系统、氢气系统、可燃性气体放空系统均依托原有工程,进行相应接管改造;配套建设污水和废气等污染防治处理设施。
二、工程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我厅同意该工程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你司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若超过环评批复炼油能力的30%,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四)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环保验收后,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加快落实环评批复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
四、请你司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文件送至广州市市环境保护局和黄埔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5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黄埔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