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388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湛江钢铁基地
(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一期竣工环保验收材料的请示》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17号公告,我厅受环境保护部委托依法对广东湛江钢铁基地(一期)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位于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东北部,项目一期包括自备电厂2×350MW(1#、2#机组)项目、码头及涉海工程。自备电厂2×350MW(1#、2#机组)项目建设内容包括2台1165t/h煤/煤气混烧锅炉、2座35万kW机组以及配套的锅炉烟气净化系统、除灰渣系统、水处理系统等;码头及涉海工程建设内容包括1个5千t级重件杂货泊位、1个7万t级煤炭卸船和1个7万t级球团、矿石装船散货泊位、30万t级和25万t级矿石散货泊位各1个、1个5万t级成品装船杂货泊位和1个1万t级废钢卸船杂货泊位、4个工作船泊位,共计11个泊位及厂区陆域形成工程、自备电厂取排水工程。码头工程运输的原辅材料及成品的装、储工程、自备电厂动力煤依托的储存设施、中央污水处理厂不属于本次验收范围。
二、项目一期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应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四)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五)自备电厂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出水部分直接回用,剩余部分应接入中央污水常规生产废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后回用于钢铁基地其他生产单元,不得外排。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1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