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40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深圳市惠普斯电子有限公司原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二社区蚝乡路1号蓝天科技园内,后搬迁至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广田路8号。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高层印制电路板3万平方米、微波印制电路板3万平方米和软硬结合印制电路板4万平方米。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车间废气收集,减少无组织排放;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及环保设备运行维护和台账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
(三)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四、请你公司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文件送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及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17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