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47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湛江港宝满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湛江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湛江港宝满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的请示》(湛港港〔2016〕52号)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17号公告,我厅受环境保护部委托依法对湛江港宝满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湛江港宝满集装箱码头一期工程位于广东省湛江市临港工业区,新建2个5万吨级集装箱专用泊位及辅助设施,项目年通过能力80万标准集装箱。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应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待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站建成投入使用后,须将本工程污水接入临港工业园污水处理站处理;
(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四)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和湛江市环境保护局霞山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