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47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海石油湛江燃料油
有限公司80万吨/年重交沥青升级技术改造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海沥青(广东)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海石油湛江燃料油有限公司80万吨/年重交沥青升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中海沥粤函〔2016〕13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中海石油湛江燃料油有限公司80万吨/年重交沥青升级技术改造项目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南部的宝满码头旁。项目新建一套80万吨/年沥青润滑油生产装置、一套10万吨/年改性沥青生产装置及相关辅助公用设施,保留厂区原有油品储罐、污水处理站、办公楼、食堂等工程。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应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项目锅炉须按粤环〔2016〕12号等文件要求,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三)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五)加快推进拆除原有燃料油生产装置的工作,并定期进行地下水监测;
(六)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