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557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茂名华粤燃料油有限公司
废矿物油渣(油泥)处理综合利用装置改扩建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茂名华粤石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茂名华粤燃料油有限公司废矿物油渣(油泥)处理综合利用装置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茂名华粤环保〔2016〕3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茂名华粤石化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位于茂名市茂南区,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炼油厂区内。原有项目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HW08)0.65万吨/年,本改扩建项目在原有厂区内实施,通过增加设备,改造隔油池等工程,使全厂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HW08)、精(蒸)馏残渣(HW11)能力达到4万吨/年,产品主要为矿物油。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应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四)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茂名市环境保护局和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1月14日
抄送:茂名市环境保护局,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