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60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提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盐田三期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深圳港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突提南端886米岸线功能变更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盐田港区中作业大突堤南端,由岸线功能变更为泊位功能,配备有8台岸边集装箱装卸桥及相关配套设施,不占用新的海域。
项目建成后,原扩建工程码头后方堆场和装卸工艺维持现有状况,设计年总吞吐能力不变。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
(二)进一步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请你公司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文件送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和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5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盐田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