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6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二期)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二期竣工环保验收材料的请示》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17号公告,我厅受环境保护部委托依法对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二期)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位于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东北部。项目二期为1号高炉系统及其配套公用辅助工程,主要包括原料场(料场面积101.1万m2)、1台550m2烧结机、1座链篦机-回转窑、2座65孔7.0m焦炉及煤气精制、1座5050m3高炉、2座350t转炉、2套350t LATS精炼装置、1座350t双工位LF钢包精炼炉、1套350tRH真空脱气装置、2台2150mm板坯连铸机、1套2250mm热轧带钢机组、2座1000t/d石灰石和白云石焙烧回转窑等及其配套设施。
二、项目二期在实施过程中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结果符合环境保护部《关于湛江钢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263号)和《关于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5〕45号)的要求,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确保各项环保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强项目后期地下水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五)积极配合湛江市人民政府按要求做好项目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
(六)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2月1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