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16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环公路江门至肇庆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广东江肇高速公路管理中心:
你公司《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环公路江门至肇庆段高速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请示》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17号公告的要求,该项目属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外环公路江门至肇庆段位于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区,路线起于江门市杜阮镇(接江鹤高速公路),终于肇庆四会市,沿线经过江门市(蓬江区、鹤山市)、佛山市(高明区)、肇庆市(高要区、鼎湖区、四会市),全长107.403km。共设置特大桥8727.48m/5座,大桥9058.82m/23座,全线设置隧道17609m/7座,15处互通,2个中心站,2个服务区,12个收费站和1个停车区。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运后,你公司应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进一步提升污染防治水平,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应定期对沿线敏感点开展跟踪监测,若发现超标及时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进行整改。
(四)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材料送至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江门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高明区环境保护局、肇庆高要区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四会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24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江门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区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高明区环境保护局、高要区环境保护局、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四会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