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23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三期A)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三期A)竣工环保验收材料的请示》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17号公告,我厅受环境保护部委托依法对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三期A)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位于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东北部,三期A包括3千吨级液体化工泊位(不含装卸纯苯及甲苯货种)、3.5万吨级辅料卸船泊位(缓建一台1200吨/小时桥式抓斗卸船机和1路皮带运输机)、原1万吨级水渣装船泊位和3千吨级全天候杂货泊位,共计4个泊位及配套的公辅工程。码头泊位依托的原辅材料及成品的后方储存设施和中央污水处理厂不属于本次验收范围。
二、项目三期A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应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三)进一步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四)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6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