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6〕49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 兆瓦)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广东省韶关粤江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 兆瓦)环境保护设施整体验收的函》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17号公告,我厅受环境保护部委托依法对韶关发电厂“上大压小”燃煤机组工程(2×600 兆瓦)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韶关发电厂内,新建2台600兆瓦超超临界发电机组,配置2台2012吨/小时超超临界直流煤粉锅炉,同步建设脱硝、除尘、脱硫系统,配套储煤场、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用及辅助设施。项目与环评阶段相比,增加了脱硫GGH,将微油点火改为等离子点火。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及环保设备运维台账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四、请你公司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文件送至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和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10月9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韶关市环境保护局、韶关市环境保护局曲江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