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审〔2017〕37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励福实业(江门)贵金属有限公司扩建9448吨/年贵金属回收项目(不包括废石化催化剂处理工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励福实业(江门)贵金属有限公司扩建9448吨/年贵金属回收项目(不包括废石化催化剂处理工艺)再次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高新西路191号,原有项目年加工银版250吨,年回收处理危险废物800吨。本项目在原有厂区内进行建设,取消银板车间,把银回收车间工艺融合到王水精炼车间实现粗银提纯,原有银板车间改造为废水处理站,新增回收处理危险废物8948吨/年,其中电镀废液及污泥7796吨、含氰包装物5吨、废树脂及活性炭107吨、电子废物1040吨。年加工生产贵金属盐11.41吨(部分贵金属原料外购),其中钯盐1.21吨、硫酸铑0.2吨、亚硫酸金钠10吨。本项目完成后,全厂危险废物年回收处理能力达到9748吨。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应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四)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和江海区国土环保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14日
抄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江海区国土环保局,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