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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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环审〔2017〕38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龙善环保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安环保固废处理厂热解气化处置设施改
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广东龙善环保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安环保固废处理厂热解气化处置设施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广东龙善环保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龙善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宝安环保固废处理厂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三围社区新涌水闸右侧。
建设单位于2012年动工建设危险废物热解气化处理设施代替原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不新增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类别,处置能力由5000吨/年增加至10000吨/年。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应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环保设施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
(二)进一步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17日
抄送: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8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