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445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三期)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宝钢湛江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报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三期B)竣工环保验收材料的请示》等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环境保护部2015年17号公告,我厅受环境保护部委托依法对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三期B)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组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位于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东北部。项目(三期B)为2号高炉系统及配套公用辅助工程,主要包括1台550平方米烧结机、2座65孔7.0米焦炉、1座5050立方米高炉、1座350吨转炉、1套350吨真空脱气装置、1台2300毫米板坯连铸机、1条4200毫米宽厚板生产线、2030毫米冷轧单元(含1 条酸洗轧机联合机组、1条连续退火机组、2条热镀锌机组及配套重卷机组)、1座600吨/天双膛竖窑、1座60000立方米/小时制氧机组等及其配套设施。项目(三期B)年产铁水411.5万吨、钢水446.4万吨、钢坯437.41万吨及钢材340万吨,项目(三期B)投产后全厂年产铁水823万吨、钢水892.8万吨、钢坯874.91万吨及钢材623.4万吨。
二、项目(三期B)在实施过程中配套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结果符合环境保护部《关于湛江钢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08〕263号)和《关于广东湛江钢铁基地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5〕45号)的要求,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确保各项环保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快推进废水总排口自动监测系统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工作;
(三)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四)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五)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按要求做好项目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安置工作,并进一步完善周边环境敏感点的监测计划;
(六)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并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完善相关措施;
(七)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湛江市环境保护局和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18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湛江市环境保护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