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444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珠海市新美环保设备
有限公司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项目竣工
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珠海市新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验收申请函》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双林片虹晖五路五号4号厂房,新建年综合回收利用危险废物22200吨,包括线路板含铜蚀刻废液5000吨/年(HW22)、含铜线路板污泥4000吨/年(HW22)、含重金属铜、镍的电镀污泥6000吨/年(HW17)、退锡废液1200吨/年(HW17)、废弃的印刷电路板6000吨/年(HW49)。
二、项目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应要求,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环境监测,确保各项环保设施长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四)备用发电机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后报我厅备案;
(五)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和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18日
抄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