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466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新建项目1号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意见的函
韶关市粤华电力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东国粤韶关综合利用发电新建项目脱硝除尘脱硫设施竣工环境保护先期验收的申请函》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位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犁市镇北面约 4.5 公里的龙塘边村东北侧,工程内容主要包括 1 台 350 兆瓦级超临界凝汽式汽轮机组,配置 1 台1151 吨/小时超临界循环流化床锅炉,同步建成炉外单塔双循环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施、低氮燃烧器+SNCR+SCR 脱硝设施双室电袋复合式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器等环保设施。烟气经处理后由210 米高烟囱排放。项目燃煤铁路专用线由于征地拆迁等原因导致储煤场尚未完成建设,故储煤场不纳入本次验收范围。
二、工程1号机组烟囱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表 1 燃煤锅炉标准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发改能源﹝2014﹞2093 号文“东部地区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即在基准氧含量 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50 毫克/立方米)”要求。
三、我厅原则同意该工程1号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通过先期验收。
四、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后,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须加快储煤场建设进度,纳入整体工程验收管理,其环境污染防治措施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二)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落实应急措施,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和自行监测,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加强生产设备、治污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2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韶关市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