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49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
你单位核技术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并将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www.gdep.gov.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的投诉和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进港大道联检中心海关大楼。南沙海关核技术利用项目分别位于广州市南沙港龙穴岛南侧二期码头和三期码头。本次核技术利用项目验收内容为:
在南沙海港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港区内纵七路和横二路交界处使用1套FS6000型集装箱检查系统进行货物安全检查,该检查系统含能量为6兆电子伏的加速器1台,属II类射线装置;在南沙区海港大道三期码头使用1套FS6000DE型集装箱检查系统进行货物安全检查,该检查系统含能量为3/6兆电子伏的加速器1台,属II类射线装置。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粤环辐验监字(2016)第B046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粤环辐验监字〔2016〕第B083号)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沙海关集装箱检查系统周围辐射剂量率监测结果满足《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43-2002)的要求,同时也满足《货物/车辆辐射检查系统的放射防护要求》(GBZ 143-2015)的要求;南沙海关辐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和公众的受照剂量估算结果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也满足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剂量管理目标值的要求。
三、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设置了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了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基本落实了各项防护措施和辐射安全措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辐射工作场所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及时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工作人员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每3个月监测1次并建立剂量档案。
(二)完善并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应急预案,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五、该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29日
抄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