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7〕552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江门市中心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江门市中心医院:
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我厅对该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并将该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在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http://www.gdep.gov.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群众的投诉和反对意见。经研究,现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江门市中心医院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位于江门市北街海傍街23号。该医院本次核技术利用改扩建项目内容为:
使用1台电子直线加速器和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均属Ⅱ类射线装置);使用模拟定位机、CT机、DR机等6台X射线装置(均属Ⅲ类射线装置);使用1台后装机(含1枚铱-192密封源,属Ⅲ类放射源);PET中心使用1台PET-CT机(属Ⅲ类射线装置),使用放射性核素氟-18(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1枚锗-68密封源(属Ⅴ类放射源)。
二、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编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粤环辐验监字[2017]第B034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粤环辐验监字[2017]第B035号表明:
江门市中心医院本次验收的直线加速器机房周围辐射剂量率监测结果满足《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GBZ126-2011)的要求;该医院其它射线装置机房周围辐射剂量率监测结果满足《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13)和《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标准》(GBZ165-2012)等标准的要求;后装机周围辐射剂量率监测结果满足《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的要求;该医院PET中心辐射工作场所辐射剂量率和放射性表面污染水平监测结果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和《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的要求;该医院PET中心排放废水总α、总β放射性监测结果满足《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和《医用放射性废物的卫生防护管理》(GBZ133-2009)的要求。
医院辐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和公众的受照剂量估算结果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也满足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剂量管理目标值的要求。
三、该项目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设置了辐射安全管理机构,申领了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定了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建立了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基本落实了各项防护措施和辐射安全措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四、项目投入运行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辐射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辐射管理,强化安全意识;及时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工作人员培训,做到持证上岗;进一步加强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每3个月监测1次并建立剂量档案;
(二)完善并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和辐射应急预案,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五、该项目日常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由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30日
抄送: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