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4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高埗分公司新增配套电镀和电泳线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
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高埗分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陆逊梯卡华宏(东莞)眼镜有限公司高埗分公司新增配套电镀和电泳线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位于东莞市高埗镇欧邓村华宏东路,建设内容为:新增2条电镀线(1条镀铬线、1条镀金复合线)和1条电泳线(环评批复许可新增的1条退镀线暂未建设,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项目建成后主要用于原有项目金属眼镜配件共10500万件/年的表面处理,其中镜腿4500万枚、装饰件2000万枚、螺丝3000万枚、铰链1000万枚,原有项目各产品产能保持不变。
二、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基本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我厅同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提出以下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保证各项环保设施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加强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的衔接,完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确保环境安全;
(三)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你公司应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资料送至东莞市环保局、东莞市环保局高埗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7日
抄送:东莞市环保局、东莞市环保局高埗分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