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69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佛山市高明科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净水剂生产线搬迁扩建项目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佛山市高明科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佛山市高明科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净水剂生产线)固体废物、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申请的函》及相关验收材料收悉。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佛山市高明科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搬迁扩建项目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西安)海天大道东侧原金祥纺织公司用地,项目分净水剂生产线和氧化铁红生产线,年处理废酸7.1万吨(其中HW34中314-001-34废酸6.6万吨、HW17中336-064-17废酸0.5万吨),项目目前已建成净水剂生产线,氧化铁红生产线尚未建设,废酸全部用于净水剂生产线。实际总投资1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0万元,占总投资的13.9%。
二、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基本落实了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符合验收条件,我厅同意该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通过验收。
三、项目正式投入运行后你公司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强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规范化管理,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二)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应急演练,强化与地方应急预案和机构衔接,确保环境安全。
(三)按国家和省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四、请你公司在20日内将所有验收相关文件送至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和高明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8日
抄送: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高明区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