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22 来源: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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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2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月27日,省普查办向各地级以上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继转发了国家普查办《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的通知》(国污普〔2018〕3号)、《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4号),要求各地根据文件的规定,按照时间节点认真开展各项清查工作和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工作。
3月23日,省环境保护厅、省委宣传部也向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省各主要新闻单位转发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环办普查〔2018〕15号),要求深入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