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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统计局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8〕4号)要求,开展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普查对象是我省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工业源)、农业污染源(以下简称农业源)、生活污染源(以下简称生活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及省有关部门、各级普查机构的共同努力和广大普查对象的积极参与下,现已完成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摸清了各类污染源的基本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污染治理情况等,建立了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现将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体情况

  (一)各类普查对象数量

  2017年末,全省普查对象数量608204个(不含移动源)。包括工业源554801个,畜禽规模养殖场26655个,生活源21161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5427个;以行政区为单位的普查对象数量160个。

  (二)污染物排放量

  2017年,全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166.03万吨,氨氮9.89万吨,总氮30.15万吨,总磷3.16万吨,动植物油2.70万吨,石油类0.09万吨,挥发酚1.31吨,氰化物1.66吨,重金属(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下同)12.90吨。

  2017年,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9.72万吨,氮氧化物85.93万吨,颗粒物65.90万吨。本次普查对部分行业和领域挥发性有机物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排放量86.64万吨。

  二、工业源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554801个。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5位的地区:深圳市95364个、东莞市94613个、佛山市76021个、广州市65897个、中山市53862个。上述5个地区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69.53%。

  工业源普查对象数量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94660个,橡胶和塑料制品业51590个,纺织服装、服饰业48435个。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普查对象总数的35.09%。

  (二)水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设施44307套,设计处理能力2129.43万立方米/日,废水年处理量32.62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7.59万吨,氨氮0.28万吨,总氮1.31万吨,总磷662.67吨,石油类890.08吨,挥发酚1.31吨,氰化物1.66吨,重金属12.64吨。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纺织业2.11万吨、造纸和纸制品业1.23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1.08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的58.23%。

  氨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纺织业0.06万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05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0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氨氮排放量的53.57%。

  总氮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33万吨,纺织业0.26万吨,农副食品加工业0.14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氮排放量的55.73%。

  总磷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农副食品加工业176.99吨、纺织业100.19吨、金属制品业71.87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总磷排放量的52.67%。

  石油类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金属制品业276.09吨,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26.38吨,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25.41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石油类排放量的59.31%。

  挥发酚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0.51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39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0.35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酚排放量的95.42%。

  氰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0.56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0.40吨,金属制品业0.36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氰化物排放量的79.52%。

  重金属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4.58吨,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40吨,金属制品业1.94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重金属排放量的70.57%。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末,工业企业脱硫设施5494套,脱硝设施1927套,除尘设施75071套。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7.94万吨,氮氧化物32.98万吨,颗粒物58.46万吨,挥发性有机物53.34万吨。

  二氧化硫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7.16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4.18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1.65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二氧化硫排放量的72.41%。

  氮氧化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5.14万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8.00万吨,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81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1.72%。

  颗粒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8.97万吨、金属制品业3.66万吨、非金属矿采选业3.5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颗粒物排放量的61.85%。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位居前3位的行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8.09万吨、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5.08万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5.03万吨。上述3个行业合计占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34.12%。

  (四)工业固体废物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2017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8215.55万吨,综合利用量6734.47万吨(其中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39.91万吨),处置量704.96万吨(其中处置往年贮存量4.76万吨),本年贮存量819.80万吨,倾倒丢弃量0.98万吨。

  2.危险废物。2017年,危险废物产生量343.09万吨,综合利用和处置量325.69万吨,年末累积贮存量29.10万吨。

  (五)伴生放射性矿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主要为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通过对全省8类重点行业288家企业的检测筛查,确定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共52家,主要分布在湛江市、清远市、茂名市等地区,以钛铁、锆石和氧化锆、稀土、铌/钽等矿产为主。

  2017年末,全省伴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累积贮存量为8.48万吨,其中放射性活度浓度超过10贝可/克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稀土、铌/钽等矿产,总量为1.29万吨。

  三、农业源

  (一)基本情况

  涉及种植业的区县139个,水产养殖业的区县129个,畜禽养殖业的区县131个,入户调查畜禽规模养殖场26655个。

  2017年,农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7.10万吨,氨氮1.66万吨,总氮11.65万吨,总磷1.99万吨。

  (二)种植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流失)量:氨氮0.80万吨,总氮6.54万吨,总磷0.79万吨。

  2017年,秸秆产生量为2219.04万吨,秸秆可收集资源量1886.69万吨,秸秆利用量1356.39万吨。

  2017年,地膜使用量1.80万吨,多年累积残留量0.31万吨。

  (三)畜禽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0.18万吨,氨氮0.62万吨,总氮3.73万吨,总磷0.93万吨。

  其中,畜禽规模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0.66万吨,氨氮0.53万吨,总氮3.12万吨,总磷0.79万吨。

  (四)水产养殖业

  2017年,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6.92万吨,氨氮0.24万吨,总氮1.38万吨,总磷0.27万吨。

  四、生活源

  (一)基本情况

  生活源普查对象21161个。其中:行政村14440个,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1139个,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分别为127个、5455个。城镇居民生活源以城市市区、县城(含建制镇)为基本调查单元。

  (二)水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91.26万吨,氨氮7.94万吨,总氮17.17万吨,总磷1.10万吨,动植物油2.70万吨。

  其中,城镇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57.50万吨,氨氮4.77万吨,总氮11.71万吨,总磷0.65万吨,动植物油1.28万吨。农村生活源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33.76万吨,氨氮3.18万吨,总氮5.46万吨,总磷0.45万吨,动植物油1.42万吨。

  (三)大气污染物。

  2017年,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1.76万吨,氮氧化物1.62万吨,颗粒物6.2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5.91万吨。

  五、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基本情况

  2017年末,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5154个,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149个,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124个。

  2017年,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废水(渗滤液)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800.07吨,氨氮75.62吨,总氮162.31吨,总磷3.92吨,重金属0.26吨。

  2017年,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焚烧废气污染物排放量:二氧化硫232.53吨,氮氧化物635.90吨,颗粒物117.65吨。

  (二)集中式污水处理情况。

  2017年,城镇污水处理厂567个,处理污水79.83亿立方米;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112个,处理污水2.38亿立方米;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4340个,处理污水0.87亿立方米;其他污水处理设施135个,处理污水2.13亿立方米。污水年处理总量85.21亿立方米。

  2017年,水污染物削减量:化学需氧量151.50万吨,氨氮13.62万吨,总氮13.53万吨,总磷2.55万吨,动植物油1.76万吨。

  2017年,干污泥产生量98.86万吨,处置量98.61万吨。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情况。

  2017年,垃圾处理量3986.81万吨,其中:填埋2745.31万吨,焚烧1159.23万吨,其他方式处理82.27万吨。

  (四)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情况

  2017年,危险废物处置厂103个,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21个。设计处置利用能力584.93万吨/年,实际处置利用危险废物224.60万吨。

  其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69.05万吨、医疗废物10.25万吨、其他危险废物13.88万吨,综合利用危险废物131.42万吨。

  六、移动源

  (一)基本情况

  移动源普查对象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2017年末,统计汇总机动车保有量2623.53万辆,工程机械保有量24.6万台,农业机械柴油总动力1525.76万千瓦,铁路内燃机车燃油消耗量7.62万吨,民航飞机起降架次97.24万次。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51.27万吨,颗粒物1.15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7.39万吨。

  (二)机动车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40.98万吨,颗粒物0.68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5.70万吨。

  (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2017年,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氮氧化物10.29万吨,颗粒物0.47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69万吨。其中:

  工程机械排放氮氧化物6.27万吨,颗粒物0.19万吨,挥发性有机物1.21万吨;

  农业机械排放氮氧化物2.76万吨,颗粒物0.24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40万吨;

  铁路内燃机车排放氮氧化物0.41万吨,颗粒物0.02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2万吨;

  民航飞机排放氮氧化物0.84万吨,颗粒物0.03万吨,挥发性有机物0.05万吨。

  注释

  工业源普查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中41个工业大类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或产业活动单位。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不包括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代码为4620)企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生猪全年出栏量≥50头、奶牛年末存栏量≥5头、肉牛全年出栏量≥10头、蛋鸡年末存栏量≥500羽、肉鸡全年出栏量≥2000羽)、水产养殖业(不含藻类)。

  生活源普查范围:包括城乡居民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非工业企业单位锅炉,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处理)单位。

  移动源普查范围: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以行政区为单位统计调查。非道路移动源包括飞机、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含机动渔船)。

  工业源水污染物排放量:指污染物未经处理或处理后排入环境的量。

  伴生放射性矿: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挥发性有机物普查与核算口径:按照可统计原则,对部分行业和领域人为排放源进行了尝试性调查,核算范围包括工业企业燃料燃烧及重点行业工业产品生产工艺排放;城乡居民生活燃煤、餐饮油烟、家庭日化用品、城市新建房屋装饰、沥青道路铺装,对外营业的储油库和加油站;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源(不包括船舶)。

  公报中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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