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编号:2021-5592(固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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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江门市皮革总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同意你公司将500吨HW21含铬废物(废物代码:193-002-21)转至博兴县向晨牛皮绒毛纤维加工厂处理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江门市皮革总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70319393241XD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杜元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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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1年07月29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1年07月29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2021年12月31日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江门市皮革总厂等5 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你们报批的跨省转移申请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复函,经研究,我厅同意江门市皮革总厂等 5 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见附件) 。
附件:各有关单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复(分发)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 年 7 月 29 日
附件
江门市皮革总厂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江门市皮革总厂:
你公司报批的跨省转移申请资料(业务办理号:127709)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的复函,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 500 吨 HW21 含铬废物(废物代码:193-002-21)转至博兴县向晨牛皮绒毛纤维加工厂处理,许可转移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并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接受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在十日内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提交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及时通知省内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