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长兴特殊材料(珠海)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各有关单位:
你们报批的跨省转移申请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的复函,经研究,我厅同意长兴特殊材料(珠海)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见附件)。
附件:各有关单位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批复(分发)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26日
附件
长兴特殊材料(珠海)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的批复
长兴特殊材料(珠海)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跨省转移申请资料(业务办理号:128104)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的复函,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140吨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废物代码:265-101-13)、70吨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废物代码:265-103-13)转至永兴鹏琨环保有限公司处理,许可转移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不得擅自超范围、超量转移固体废物,并督促运输单位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防止运输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在转移危险废物前三日应当向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及路线报告接受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每批固体废物转移完成后,应及时记录在案,并在十日内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联提交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报告后及时通知省内沿途经过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发现转移过程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报告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