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环审〔2018〕191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清远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相关申请的批复
清远市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受理了你公司关于延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18020201,粤环审〔2013〕30号)的申请。
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的相关规定,我厅原则上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利用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45-49,不包括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4000吨/年。”。经营有效期为五年,自2018年6月28日至2023年6月27日。
二、根据规范,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统一为“441802120201”。
三、你公司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超量超范围经营。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演练等。
(二)经营过程中新产生的污水处理污泥、废树脂粉等废物须严格按要求规范处置。
(三)规范进厂危险废物的接收管理程序,并建立分析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台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环保监督管理由清远市环保局负责。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28日
抄送:清远市环保局,广东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中心。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6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