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审〔2018〕436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东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东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受理了你公司关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1900171211)的申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东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粤环审〔2015〕470号)。2018年11月,你公司获《关于东莞市恒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配套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粤环审〔2018〕337号)。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申领事宜出具初审意见(东环函〔2018〕4257号)。
二、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的相关规定,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利用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251-001-08,仅限液态)1000吨/年,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类中的900-005~007-09)3000 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11-12,仅限液态)4000吨/年,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的231-001-16、231-002-16、397-001-16,仅限不含银的感光材料废液)1000 吨/年, 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4-17、336-055-17,仅限含镍废液,1500 吨/年;336-058-17、336-061~064-17,27000吨/年;336-066-17,仅限退锡废液,6000吨/年)共34500吨/年,含铜废物(HW22类中的304-001-22、397-005-22、397-051-22,仅限槽渣、污泥,3000吨/年;397-004-22、397-051-22,仅限液态,50000吨/年)共53000吨/年,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类中的900-026-32)200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类中的336-104-33、900-027~029-33,仅限液态)1000吨/年,废酸(HW34类中的251-014-34、264-013-34、261-057-34、261-058-34、314-001-34、336-105-34、397-005~007-34、900-300~308-34、900-349-34,仅限液态)12000吨/年,废碱(HW35类中的251-015-35、261-059-35、193-003-35、221-002-35、900-350~356-35、900-399-35,仅限液态)2000吨/年,含镍废物(HW46类中的261-087-46,仅限液态)5000吨/年,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41-49,仅限废包装桶,1000吨/年;900-047-49,仅限液态类项目物化处理工艺批准的危险废物类别,500吨/年)共1500吨/年。共计12万吨/年。”。经营有效期为五年,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
三、同意按《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莞核变通内字〔2018〕第1800204188号)的内容,将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永鹏”变更为“覃科华”。
四、你公司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超量超范围经营。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演练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变更委托有资质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备。
(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废油漆渣、废树脂、废滤芯、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含油抹布等废物须规范处置。
(三)规范进厂危险废物的接收管理程序,并建立分析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台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环保监督管理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1月29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