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粤环审〔2018〕509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汕头市贵屿工业园区再生资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汕头市贵屿工业园区再生资源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受理了你公司关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0513170511)的申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1年,《汕头贵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批复(粤环审〔2011〕108号)。2014年,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将涉集中处理场内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至汕头市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14〕1336号)。其中,集中拆解楼项目环评批复(汕市环建〔2013〕107号)、集中拆解区项目环评批复(汕市环建〔2015〕13号)、集中拆解楼(D区)废旧线路板烤板、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利用项目环评批复(汕市环建〔2016〕26号)、湿法分选项目环评批复(汕市环建〔2015〕57号)、湿法冶炼项目环评批复(汕市环建〔2015〕23号)、火法冶炼项目环评批复(汕市环建〔2016〕51号)。2018年,上述6个项目分别获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其中集中拆解楼项目(汕市环验〔2018〕11号)、集中拆解区第一阶段项目(汕市环验〔2018〕15号)、集中拆解楼(D区)废旧线路板烤板、废旧塑料回收加工利用项目(汕市环验〔2018〕18号)、湿法分选项目(汕市环验〔2018〕10号)、湿法冶炼项目一期工程(汕市环验〔2018〕16号)和火法冶炼项目(汕市环验〔2018〕27号)。你公司作为贵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下属事业单位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园区内上述6个项目统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出具了技术审查意见(粤固环函〔2018〕29号)。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初审意见(汕市环〔2018〕672号)。
二、参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的相关规定,我厅原则同意你公司统一“收集、贮存、利用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45-49,废电路板)13.295万吨/年。”经营有效期五年,自2018年12月29日至2023年12月28日。
三、你公司及园区内相关项目运营方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超量超范围经营。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演练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变更委托有资质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备。
(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树脂粉、废水处理污泥、结晶盐等废物须规范处置。
(三)规范进厂危险废物的接收管理程序,并建立分析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台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统一将相关设施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及园区内相关项目日常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汕头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29日
抄送:汕头市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