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鑫龙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19〕379号
广东鑫龙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1881180813)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5年,《清远华侨工业园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中心年处理危险废物9600吨焚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粤环审〔2015〕629号)。2019年,该年处理危险废物9600吨焚烧项目完成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相关工作(粤环审〔2019〕271号),明确焚烧处置量为9600t/a。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年处理危险废物9600吨焚烧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出具初审意见(清环函〔2019〕494号)。
二、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的相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医药废物(HW02类中的271-005-02、272-005-02)、废药物、药品(HW03)、农药废物(HW04类中的263-008-04、263-010~012-04)、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的900-405~410-06)、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900-213-08、900-215-08、900-221-08、900-222-08、900-249-08)、精(蒸)馏残渣(HW11类中的450-001-11、900-013-11)、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12-12、264-013-12、900-250-12、900-252-12、900-255-12、900-299-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265-101~103-13)、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的231-002-16、266-010-16)、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41-49、900-999-49),共计9600吨/年”。经营有效期为五年,自2019年6月27日至2024年6月26日。
三、你公司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超量超范围经营。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演练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变更委托有资质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炉渣、飞灰、蒸发浓缩盐泥、废水污泥、废活性炭、废树脂、废机油、废手套、废抹布等废物须规范处置。
(三)规范进厂危险废物的接收管理程序,并建立分析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台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