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编号:2019-5438(固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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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深圳市宝安湾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收集、贮存、处置(物化处理)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的231-001-16、231-002-16、397-001-16、900-019-16,仅限废显(定)影剂)20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2~064-17、336-066-17、336-069-17,仅限液态)6750吨/年、含铬废物(HW21类中的336-100-21,仅限废槽液)30吨/年、含锌废物(HW23类中的900-021-23,仅限废液)30吨/年、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类中的900-026-32) 3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类中的336-104-33、900-027~029-33,仅限液态)30吨/年、废酸(HW34类,仅限液态)4500吨/年、废碱(HW35类中的900-350~356-35、900-399-35,仅限液态)100吨/年、其他废物(HW49类中900-042-49,仅限液态)1500吨/年,共计14970吨/年。 同意你公司按《变更(备案)通知书》(21902781597)的内容,将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由“黄夏敏”变更为“陈志远”。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深圳市宝安湾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300MA5F99652B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陈志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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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19年10月17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19年10月17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五年 |
许可机关 |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深圳市宝安湾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深圳市宝安湾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原名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废物处理站)关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0306140910)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1999年,《深圳市宝安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60363)获原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批复(深宝环批[1999]60363号)。2000年,该项目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取得《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证》(深宝环证【2000】057号)。2014年,《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废物处理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获原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备案意见(深人环函〔2014〕819号)。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申领证照事宜出具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深环〔2019〕369号)。
二、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的相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处置(物化处理)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的231-001-16、231-002-16、397-001-16、900-019-16,仅限废显(定)影剂)20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2~064-17、336-066-17、336-069-17,仅限液态)6750吨/年、含铬废物(HW21类中的336-100-21,仅限废槽液)30吨/年、含锌废物(HW23类中的900-021-23,仅限废液)30吨/年、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类中的900-026-32) 3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类中的336-104-33、900-027~029-33,仅限液态)30吨/年、废酸(HW34类,仅限液态)4500吨/年、废碱(HW35类中的900-350~356-35、900-399-35,仅限液态)100吨/年、其他废物(HW49类中900-042-49,仅限液态)1500吨/年,共计14970吨/年”。经营有效期为五年,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16日。
三、同意你公司按《变更(备案)通知书》(21902781597),的内容,将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定代表人由“黄夏敏”变更为“陈志远”。
四、你公司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超量超范围经营。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演练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变更委托有资质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废包装桶、废树脂等废物须按要求规范处置。
(三)规范进厂危险废物的接收管理程序,并建立分析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台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0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