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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19〕550号
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一期安全填埋场调整项目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1323181108)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8年3月,《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一期安全填埋场调整建设规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粤环审〔2018〕70号)。2019年11月,该项目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粤环审〔2019〕504号)。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填埋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出具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惠市环函〔2019〕1263号)。
二、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等的相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处置(填埋)医药废物(HW02类中的271-004-02、272-004-02、275-001-02、275-003-02、275-005-02、275-007-02、276-004-02)、农药废物(HW04类中的263-011~012-04)、木材防腐剂废物(HW05类中的201-003-05、266-002-05)、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的900-405~406-06)、热处理含氰废物(HW07类中的336-001~005-07、336-049-07)、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251-012-08、 900-210-08)、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02~009-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265-104-13)、表面处理废物(HW17)、焚烧处置残渣(HW18类中的772-002~004-18)、含铍废物(HW20)、含铬废物(HW21类中的193-001-21、261-041~044-21、261-137-21、315-001~003-21、336-100-21、397-002-21)、含铜废物(HW22类中的304-001-22、321-101-22、321-102-22、397-005-22、397-051-22)、含锌废物(HW23类中的336-103-23、384-001-23、900-021-23)、含砷废物(HW24类中的261-139-24)、含硒废物(HW25)、含镉废物(HW26)、含锑废物(HW27)、含碲废物(HW28)、含铊废物(HW30),含铅废物(HW31类中的304-002-31、312-001-31、384-004-31、243-001-31、421-001-31),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类中的092-003-33、900-028-33、900-029-33),废酸 (HW34类中的900-349-34)、废碱(HW35类中的261-059-35、900-399-35)、石棉废物(HW36)、含镍废物(HW46)、含钡废物(HW47)、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类中的091-001-48、091-002-48、321-002~014-48、321-016~025-48、321-027~030-48、323-001-48)、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40-49、900-042-49、900-044-49、900-046-49、900-047-49、900-999-49),废催化剂(HW50类中的251-016~019-50、261-151~183-50、263-013-50、271-006-50、275-009-50、276-006-50、772-007-50、900-049-50),均仅限适合填埋类废物,共6.5万吨/年”。经营有效期为五年,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4年12月18日。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规范经营,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超量超范围经营。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演练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变更委托有资质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废布袋等,须依法规范妥善处置。
(三)规范进厂危险废物的接收管理程序,并建立分析台账。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台账。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