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0〕8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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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开平市新龙回收加工厂有限公司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收集、贮存、利用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8-17、336-062-17,不包括废槽液)、含铜废物(HW22类中的304-001-22、397-005-22、397-051-22,不包括废液)共30000吨/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开平市新龙回收加工厂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783768419554Q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谭劲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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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0年05月11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0年05月11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五年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有效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平市新龙回收加工厂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20〕88号
开平市新龙回收加工厂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9年,《开平市新龙回收加工厂有限公司(百合厂区)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批复(江门环审〔2019〕1号)。2020年,开平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关于同意开平市新龙回收加工厂有限公司(百合厂区)改扩建项目一期工程配套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函》(开环验〔2020〕1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申领证照事宜出具同意上报的初审意见(江环〔2020〕62号)。
二、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利用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8-17、336-062-17,不包括废槽液)、含铜废物(HW22类中的304-001-22、397-005-22、397-051-22,不包括废液)共30000吨/年”。经营有效期为五年,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5年5月10日。
三、你公司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的来源、类别和数量,不得超量超范围经营。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演练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沉降集尘灰、废水处理污泥、废包装物、废灯管、废矿物油、实验室废物、水淬渣等,须依法规范妥善处置。
(三)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台账,强化产品质量控制,实现产品去向可追踪。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地级市、县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5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广东省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中心。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