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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和华新水泥(恩平)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21〕71号
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华新水泥(恩平)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9年2月,《华新水泥(恩平)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批复(粤环审〔2019〕50号)。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申领证照事宜出具同意的意见(江环〔2021〕25号)。
二、2020年9月,完成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工作。
三、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处置(水泥窑协同处置)农药废物(HW04类中的900-003-04)、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的900-405-06、900-407-06、900-409-06)、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251-002~006-08、251-010~012-08、900-199~210-08、900-213~215-08、900-249-08)、精(蒸)馏残渣(HW11类中的252-001~005-11、252-007-11、252-009~010-11、451-001~003-11、309-001-11、900-013-11)、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11~012-12、900-250~253-12、900-255~256-12、900-299-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900-014~016-13、265-101-13、265-103~104-13)、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2-17、336-054~055-17、336-058~059-17、336-061~064-17、336-066-1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37类中的261-062-37、900-033-37)、有机氰化物废物(HW38类中的261-067~069-38、261-140-38)、含酚废物(HW39类中的261-070~071-39)、含镍废物(HW46类中的261-087-46、900-037-46)、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39-49、900-041~042-49、900-046~047-49、900-999-49),共94550吨/年”。有效期为五年,自2021年3月11日至2026年3月10日。
三、你公司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和环境安全。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综合许可证规定的运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的来源、类别和数量,不得超量超范围接收。落实危险废物运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演练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运营期间需规范做好项目环境监测等工作,并规范妥善处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三)落实危险废物运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销售台账。危险废物运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运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运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运营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1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