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1〕1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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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东恒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收集、贮存、利用废催化剂(HW50类中的251-016-50,1.2万吨/年;251-017-50,2万吨/年;251-018-50,0.3万吨/年)共3.5万吨/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恒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902MA4WYHWRX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于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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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1年07月22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1年07月22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2022年07月22日 一年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恒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21〕182 号
广东恒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 3.5 万吨/年废催化剂综合回收再利用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9 年 5 月, 《广东恒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5 万吨/年废催化剂综合回收再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批复(粤环审〔2019〕247 号)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出具同意的意见(茂环函〔2021〕420号) 。
二、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 (部公告2009 年第65 号)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利用废催化剂(HW50 类中的 251-016-50,1.2 万吨/年;251-017-50,2 万吨/年;251-018-50,0.3 万吨/年)共3.5 万吨/年” 。有效期自2021 年7 月22 日至2022 年7 月21 日。
三、你公司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强化贮存环节环境管理;加强日常监管,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综合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运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的来源、类别和数量,不得超量超范围接收。落实危险废物运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演练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物、收尘灰(废活性炭) 、废机油、污泥、高磁剂、废布袋和脱硫石膏等废物须规范妥善处置。
(三)落实危险废物运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台账。危险废物运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运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 月 31 日前, 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运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五、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0 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六、你公司日常运营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由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