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1〕2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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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东安佳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类),精(蒸)馏残渣(HW11类),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有机树脂废物(HW13类)和废催化剂(HW50类中的261-151-50),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含铬废物(HW21类中的193-002-21),废碱(HW35类),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类中的321-026-48),其它废物(HW49类中的309-001-49、900-039-49、900-041~042-49、900-046~047-49、900-999-49)和废催化剂(HW50类中的900-048-50),共计30000吨/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安佳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1323MA4UK9KE7T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甘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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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1年10月29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1年10月29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2022年10月29日 一年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东安佳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21〕248号
广东安佳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二期项目焚烧工程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5年9月,《广东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理示范中心二期焚烧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原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批复(粤环审〔2015〕445号)。2015年,该项目建设方由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安佳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出具同意的意见(惠市环函〔2021〕394号)。
二、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技术审查并征得地市同意意见,现决定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类),精(蒸)馏残渣(HW11类),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有机树脂废物(HW13类)和废催化剂(HW50类中的261-151-50),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含铬废物(HW21类中的193-002-21),废碱(HW35类),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类中的321-026-48),其它废物(HW49类中的309-001-49、900-039-49、900-041~042-49、900-046~047-49、900-999-49)和废催化剂(HW50类中的900-048-50),共计30000吨/年”。有效期为壹年,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10月28日。
三、你公司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综合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运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的来源、类别和数量,不得超量超范围接收。落实危险废物运营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演练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焚烧炉渣、飞灰、废活性炭等废物须规范妥善处置。
(三)落实危险废物运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台账。危险废物运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运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运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危险废物管理部门及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运营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