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2〕3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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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云浮市深环科技有限公司、青洲水泥(云浮)有限公司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收集、贮存、处置(水泥窑协同)精(蒸)馏残渣(HW11类中的251-013-11、451-001~002-11、261-007~015-11、261-019~025-11、261-027-11、309-001-11、900-013-11)、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265-101-13、265-103~104-13、900-014~016-13)、焚烧处置残渣(HW18类中的772-003-18、772-005-18)、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39-49、900-041~042-49、900-046~047-49、900-999-49),共计24590吨/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云浮市深环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5303MA4UMN0B4J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薛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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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年01月29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2年01月29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2027年01月29日 五年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云浮市深环科技有限公司、青洲水泥(云浮)有限公司联合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22〕30号
云浮市深环科技有限公司、青洲水泥(云浮)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一期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8年6月,我厅出具《关于青洲水泥(云浮)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8〕159号)、《关于云浮市工业废物资源循环利用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8〕160号)。2020年12月,我厅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445303201230)。2021年10月,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二、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部公告2017年第22号)有关规定,我厅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并征得云浮市生态环境局意见(云环函〔2022〕18号),同意你公司“收集、贮存、处置(水泥窑协同)精(蒸)馏残渣(HW11类中的251-013-11、451-001~002-11、261-007~015-11、261-019~025-11、261-027-11、309-001-11、900-013-11)、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265-101-13、265-103~104-13、900-014~016-13)、焚烧处置残渣(HW18类中的772-003-18、772-005-18)、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39-49、900-041~042-49、900-046~047-49、900-999-49),共计24590吨/年”,有效期为五年,自2022年1月29 日至2027年1月28日。
三、同意你公司按《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粤云核变通内字〔2021〕第44530012100032886号)的内容,将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名称由“云浮市信安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云浮市深环科技有限公司”。
四、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等。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化环境管理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窑灰、废活性炭、集尘灰、污泥等废物应按照相关要求处置。
(三)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情况。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及云浮市生态环境局。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云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