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2〕14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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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收集、贮存、利用有机树脂类废物和其他废物(HW13类中的900-015-13和HW49类中的900-039-49,仅限含贵金属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和废活性炭 )共119吨/年,表面处理废物、含铜废物和无机氰化物废物(HW17类中的336-054~057-17、336-062-17、336-066-17,HW22类中的398-004~005-22和HW33类中的336-104-33、900-028~029-33,仅限电镀废液和污泥)共8000吨/年,其他废物(HW49类中900-045-49,仅限电子废物)1600吨/年,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41-49,仅限含氰包装物)5吨/年,废催化剂(HW50类中的900-048-50,仅限钯、铂催化剂)24吨/年,共计9748吨/年。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7007838889495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朱振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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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年06月20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2年06月20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2027年06月20日 五年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22〕140号
励福(江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年处理9748吨贵金属回收项目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4年7月,我厅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关于励福实业(江门)贵金属有限公司扩建9448吨/年贵金属回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4〕163号))。2017年8月,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粤环审〔2017〕374号)。
二、根据专家现场审查意见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意见(江环〔2022〕108 号),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7年6月19日收集、贮存、利用有机树脂类废物和其他废物(HW13类中的900-015-13和HW49类中的900-039-49,仅限含贵金属的废离子交换树脂和废活性炭)共119吨/年,表面处理废物、含铜废物和无机氰化物废物(HW17类中的336-054~057-17、336-062-17、336-066-17,HW22类中的398-004~005-22和HW33类中的336-104-33、900-028~029-33,仅限电镀废液和污泥)共8000吨/年,其他废物(HW49类中900-045-49,仅限电子废物)1600吨/年,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41-49,仅限含氰包装物)5吨/年,废催化剂(HW50类中的900-048-50,仅限钯、铂催化剂)24吨/年,共计9748吨/年,有效期为五年。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等。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化环境管理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含铜镍边角料、王水渣、过滤渣、废水处理污泥、焚烧炉飞灰等废物应按照相关要求处置。
(三)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情况。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及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6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