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粤环审〔2022〕19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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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
许可类别 | 普通 | ||||
许可内容 | 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医药废物(HW02类中的271-001~005-02、272-001-02、272-003-02、272-005-02、275-001~006-02、275-008-02、276-001~005-02)、废药物、药品(HW03类中的900-002-03)、农药废物(HW04类中的263-001~012-04、900-003-04)、木材防腐剂废物(HW05类中的201-001~003-05、266-001~003-05、900-004-05)、废有机溶剂和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的900-401~402-06、900-404~405-06、900-407-06、900-409-06)、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071-001~002-08、072-001-08、251-001~006-08、251-010~012-08、900-199~201-08、900-203~205-08、900-209~210-08、900-213~220-08、291-001-08、398-001-08、900-249-0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类)、精(蒸)馏残渣(HW11类中的251-013-11、252-001~005-11、252-007-11、252-009~013-11、252-016-11、261-007~035-11、261-100~111-11、261-113~136-11、309-001-11、451-001~003-11、772-001-11、900-013-11)、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09-12、264-011~013-12、900-250~256-12、900-299-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265-101~104-13、900-014~016-13)、新化学物质废物(HW14类中的900-017-14)、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37类中的261-061~063-37、900-033-37)、有机氰化废物(HW38类中的261-064~069-38、261-140-38)、含酚废物(HW39类中的261-070~071-39)、含醚废物(HW40类中的261-072-40)、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5类中的261-078~082-45、261-084~086-45)、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39-49、900-041~042-49、900-046~047-49、900-999-49),共20000吨/年。收集、贮存、处置(物化处理)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251-001-08、251-003-08、251-005-08、291-001-08、398-001-08、900-199~201-08、900-203~205-08、900-209~210-08、900-214-08、900-216~220-08、900-249-08)1000吨/年;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类)2000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09~011-12(不包括废吸附剂)、264-013-12、900-256-12)200吨/年;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的266-009~010-16、231-001~002-16、398-001-16、873-001-16、806-001-16、900-019-16)1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2~058-17、336-060-17、336-062~064-17、336-066-17、336-069-17、336-100~101-17)4000吨/年;含铬废物(HW21类中的261-138-21)100吨/年;含铜废物(HW22类中的304-001-22、398-005-22、398-051-22)3000吨/年;含铅废物(HW31类中的398-052-31、900-052-31)100吨/年;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类中的900-026-32)40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类中的336-104-33、900-027~029-33)100吨/年;废酸(HW34类中的251-014-34、264-013-34、261-057~058-34、313-001-34、336-105-34、398-005~007-34、900-300~308-34、900-349-34)3000吨/年;废碱(HW35类中的251-015-35、261-059-35、193-003-35、221-002-35、900-350~356-35、900-399-35)2000吨/年;其他废物(HW49中的900-042-49、900-047-49、900-999-49)4000吨/年,共20000吨/年。收集、贮存、利用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8-17、336-062-17,仅限液态)和废酸(HW34类中的398-007-34、900-305-34)50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66-17,仅限退锡废液)5000吨/年、含铜废物(HW22类中的304-001-22、398-004~005-22、398-051-22,其中酸性蚀刻废液4万吨/年、碱性蚀刻废液1万吨/年)50000吨/年、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41-49,仅限废包装桶,6000吨/年;900-045-49,仅限已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6000吨/年)12000吨/年,共72000吨/年。收集、贮存含铅废物(HW31类中的900-052-31,仅限废弃的铅蓄电池)200吨/年(最大贮存量200吨)、含汞废物(HW29类中的900-023-29,仅限废含汞荧光灯)100吨/年(最大贮存量100吨)。 | ||||
许可证书名称 | |||||
许可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400MA52E4F86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吴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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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许可决定日期 | 2022年08月10日 |
许可有效期自 | 2022年08月10日 |
许可有效期至 | 2027年08月10日 五年 |
许可机关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
当前状态 | |
备注 |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批复
粤环审〔2022〕194号
珠海汇华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一期、二期工程合并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9年3月,我厅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批准决定《关于珠海高栏港经济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19〕87号)。2022年4月,该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
二、根据专家现场审查意见和珠海市生态环境局意见(珠环函〔2022〕134号),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部公告2009年第65号)的有关规定,我厅同意你公司自2022年8月10日至2027年8月9日收集、贮存、处置(焚烧)医药废物(HW02类中的271-001~005-02、272-001-02、272-003-02、272-005-02、275-001~006-02、275-008-02、276-001~005-02)、废药物、药品(HW03类中的900-002-03)、农药废物(HW04类中的263-001~012-04、900-003-04)、木材防腐剂废物(HW05类中的201-001~003-05、266-001~003-05、900-004-05)、废有机溶剂和含有机溶剂废物(HW06类中的900-401~402-06、900-404~405-06、900-407-06、900-409-06)、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071-001~002-08、072-001-08、251-001~006-08、251-010~012-08、900-199~201-08、900-203~205-08、900-209~210-08、900-213~220-08、291-001-08、398-001-08、900-249-0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类)、精(蒸)馏残渣(HW11类中的251-013-11、252-001~005-11、252-007-11、252-009~013-11、252-016-11、261-007~035-11、261-100~111-11、261-113~136-11、309-001-11、451-001~003-11、772-001-11、900-013-11)、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09-12、264-011~013-12、900-250~256-12、900-299-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类中的265-101~104-13、900-014~016-13)、新化学物质废物(HW14类中的900-017-14)、有机磷化合物废物(HW37类中的261-061~063-37、900-033-37)、有机氰化废物(HW38类中的261-064~069-38、261-140-38)、含酚废物(HW39类中的261-070~071-39)、含醚废物(HW40类中的261-072-40)、含有机卤化物废物(HW45类中的261-078~082-45、261-084~086-45)、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39-49、900-041~042-49、900-046~047-49、900-999-49),共20000吨/年。收集、贮存、处置(物化处理)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类中的251-001-08、251-003-08、251-005-08、291-001-08、398-001-08、900-199~201-08、900-203~205-08、900-209~210-08、900-214-08、900-216~220-08、900-249-08)1000吨/年;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类)2000吨/年;染料、涂料废物(HW12类中的264-009~011-12(不包括废吸附剂)、264-013-12、900-256-12)200吨/年;感光材料废物(HW16类中的266-009~010-16、231-001~002-16、398-001-16、873-001-16、806-001-16、900-019-16)1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2~058-17、336-060-17、336-062~064-17、336-066-17、336-069-17、336-100~101-17)4000吨/年;含铬废物(HW21类中的261-138-21)100吨/年;含铜废物(HW22类中的304-001-22、398-005-22、398-051-22)3000吨/年;含铅废物(HW31类中的398-052-31、900-052-31)100吨/年;无机氟化物废物(HW32类中的900-026-32)400吨/年;无机氰化物废物(HW33类中的336-104-33、900-027~029-33)100吨/年;废酸(HW34类中的251-014-34、264-013-34、261-057~058-34、313-001-34、336-105-34、398-005~007-34、900-300~308-34、900-349-34)3000吨/年;废碱(HW35类中的251-015-35、261-059-35、193-003-35、221-002-35、900-350~356-35、900-399-35)2000吨/年;其他废物(HW49中的900-042-49、900-047-49、900-999-49)4000吨/年,共20000吨/年。收集、贮存、利用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58-17、336-062-17,仅限液态)和废酸(HW34类中的398-007-34、900-305-34)5000吨/年、表面处理废物(HW17类中的336-066-17,仅限退锡废液)5000吨/年、含铜废物(HW22类中的304-001-22、398-004~005-22、398-051-22,其中酸性蚀刻废液4万吨/年、碱性蚀刻废液1万吨/年)50000吨/年、其他废物(HW49类中的900-041-49,仅限废包装桶,6000吨/年;900-045-49,仅限已拆除元器件的废弃电路板,6000吨/年)12000吨/年,共72000吨/年。收集、贮存含铅废物(HW31类中的900-052-31,仅限废弃的铅蓄电池)200吨/年(最大贮存量200吨)、含汞废物(HW29类中的900-023-29,仅限废含汞荧光灯)100吨/年(最大贮存量100吨)。有效期为五年。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相关设施运行管理,强化应急演练和环境风险防范,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做好如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方式、规模和类别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落实危险废物经营的各项管理制度等。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的信息化环境管理规定和要求。严格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有关规定,变更委托运输单位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滤饼、污泥、废树脂粉、残液、废有机溶剂、油渣、有机浓缩液、盐泥、飞灰、炉渣、废活性炭、废布袋、废矿物油等废物应按照相关要求处置。
(三)落实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如实记载生产和产品销售情况。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应按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填报。
(四)严格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生产和运输卸货场所的地面防渗和围堰设置等措施。加强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完善危险废物标识标志等。
(五)按照《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核准经营期限内,你公司需在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送我厅及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四、你公司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危险废物运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换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你公司持有证照(编号:440404211217)自批复日起失效。你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珠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