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一、背景
粤港政府高度重视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污染防治,改善珠三角整体空气质量,2002年4月双方政府签署和发布了《关于改善珠江三角洲空气质素的联合声明(2002-2010年)》(简称《联合声明》),提出力争到2010年实现珠江三角洲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排放总量比1997年分别减少40%、20%、55%和55%。
为实现《联合声明》提出的目标,粤港双方紧密合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污染防治和减排措施,努力改善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量。2003年12月双方通过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2002-2010年)》(简称《管理计划(2002-2010年)》)。
2009年8月19日粤港两地环保部门在粤港合作联席会议上共同签署《粤港环保合作协议》,同意成立科研小组,联合开展《管理计划(2002-2010年)》终期评估,就四种主要大气污染物SO2、NOx、PM10和VOC的减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本报告为最终评估结果。
二、数据收集及估算方法
粤港两地科研小组在2011年10月分别完成收集2010年珠三角经济区及香港特区的活动数据,并参考《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手册》及近年两地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最新研究成果,对珠三角经济区和香港特区2010年四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估算。
三、评估结果
(一)主要减排措施
为了达到《管理计划(2002-2010年)》的减排目标,粤港双方分别推行多项大气污染物减排措施。
香港在2010年底前完成的主要减排措施包括:
收紧发电厂的排放总量上限;
要求发电厂安装脱硫及脱硝设施;
收紧新登记车辆废气排放标准至欧盟IV期;
全面提供欧盟V期的车用柴油和汽油;
向车主提供资助,加快将旧柴油车转换为符合欧盟IV期排放标准的新车;
收紧工业柴油的含硫量至0.005%;
完成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安装;
立法限制产品的VOC含量和印刷工序的VOC排放。
珠三角经济区在2010年底前完成执行的主要减排措施包括:
颁布和实施《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2004~2020)》、《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建立珠三角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
调整能源结构和能源布局,珠三角不再规划布点新建常规燃煤燃油电厂,引进西电东送,发展核电、LNG等清洁能源优化产业结构;
关停小火电,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落后钢铁产能、落后造纸产能,淘汰、治理中小燃煤燃油锅炉;
实施火电厂脱硫脱硝,全省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在珠三角率先推出降氮脱硝措施;
完成珠三角经济区内加油站、油库和所有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工程;
珠三角新车提前执行机动车排放“国Ⅳ”标准;
在全省供应“国Ⅲ”车用成品油的基础上,逐步供应“国Ⅳ”车用汽油;
广州、深圳等6个珠三角城市出台了对摩托车在市区主要路段实施全天24小时或部分时段限行、禁行的规定;
对锅炉、水泥、家具、印刷、制鞋及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实施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污染物减排成效
(1)1997年排放清单
按照国际一贯做法,粤港科研小组对两地1997年排放清单进行了复算,确保年际排放量的可比性,以科学反映两地2010年的减排达标情况。
1997年排放清单复算结果显示,香港SO2的排放总量为82.0千吨,主要排放源为发电厂源及交通源;NOx的排放总量为154.0千吨,主要排放源为交通源及发电厂源;PM10的排放总量为15.5千吨,主要排放源为交通源、发电厂源及工业源;VOC的排放总量为81.7千吨,主要排放源为含VOC产品源、交通源及工业源。(见图1)
珠三角经济区方面,1997年SO2的排放总量为921.0千吨,主要排放源为发电厂源及工业源;NOx的排放总量为1114.0千吨,主要排放源为交通源及发电厂源;PM10的排放总量为1544.0千吨,主要排放源为工业源、交通源及发电厂源;VOC的排放总量为1224.0千吨,主要排放源为交通源及工业源。(见图2)
图1 1997年香港特区主要污染源对四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贡献
图2 1997年珠三角经济区主要污染源对四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贡献
(2)2010年排放清单
两地在执行《管理计划(2002-2010年)》的减排措施后,香港SO2排放总量为35.5千吨,主要排放源为发电厂源及交通源;NOx排放总量为108.6千吨,主要排放源为交通源及发电厂源;PM10排放总量为6.3千吨,主要排放源为交通源及发电厂源;VOC排放总量为33.7千吨,主要排放源为含VOC产品源、交通源及工业源。(见图3)
珠三角经济区SO2排放量总为507.0千吨,主要排放源为工业源,发电厂源及交通源;NOx排放总量为889.0千吨,主要排放源为交通源、发电厂源及工业源;PM10排放总量为637.0千吨,主要排放源为交通源、工业源及发电厂源;VOC排放总量为903.0千吨,主要排放源为工业源及交通源。(见图4)
(3)污染物减排情况
两地在执行《管理计划(2002-2010年)》减排措施后,2010年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基础年为1997年)见表一。
图3 2010年香港特区主要污染源对四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贡献
图4 2010年珠三角经济区主要污染源对四种主要大气污染物的贡献
表一 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计划执行情况
污染物 |
地区 |
1997年 排放量 (千吨) |
2010年 排放量 (千吨) |
2010年 |
减排目标 (%) |
SO2 |
香港特区 |
82.0 |
35.5 |
-56.7% |
40%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
921.0 |
507.0 |
-45.0% |
||
珠江三角洲地区 |
1003.0 |
542.5 |
-45.9% |
||
NOx |
香港特区 |
154.0 |
108.6 |
-29.5% |
20%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
1114.0 |
889.0 |
-20.2% |
||
珠江三角洲地区 |
1268.0 |
997.6 |
-21.3% |
||
PM10 |
香港特区 |
15.5 |
6.3 |
-59.0% |
55%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
1544.0 |
637.0 |
-58.7% |
||
珠江三角洲地区 |
1559.5 |
643.3 |
-58.7% |
||
VOC |
香港特区 |
81.7 |
33.7 |
-58.8% |
55% |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 |
1224.0 |
903.0 |
-26.2% |
||
珠江三角洲地区 |
1305.7 |
936.7 |
-28.3% |
与1997年相比,2010年香港特别行政区SO2、NOx、PM10及VOC排放总量分别减少56.7%、29.5%、59%及58.8%,达到《管理计划(2002-2010年)》的减排目标。
珠江三角洲经济区SO2、NOx 及PM10排放总量分别减少了45.0%、20.2%及58.7%,达到《管理计划(2002-2010年)》建议的减排目标;VOC也实现了显著减排,2010年排放总量较1997年削减了26.2%。
珠三角经济区VOC未完成减排目标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远远超过《联合声明》提出减排目标时的预期发展速度,2010年经济、人口、用电量及行车里程数分别比1997年增加440%、23%、335%和319%,均远远超过了当年《联合声明》确定减排目标时的增长预期(当时的增长预期分别为348%、19%、110%及203%),使得新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大大超过了预期增长;二是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贡献较大的石化及相关行业、汽车、印刷、涂料、家具制造、制鞋等重点工业、行业的发展速度更是远远超过预期,其中,仅石化相关行业2009年产值是1997年的8倍左右,机动车2010年保有量是1997年的3倍左右,极大增加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总量;三是国家目前对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控制尚未有约束性的规划和有效措施,我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大面广,减排难度较大。
整体而言,珠三角地区2010年SO2、NOx、PM10及VOC排放总量较1997年分别减少了45.9%、21.3%、58.7%和28.3%。
四、未来工作计划
粤港双方将继续加强合作,编制并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2011-2020年)》,对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进行联合减排,持续改善珠三角区域空气质量。
科研小组建议继续开展粤港珠江三角洲区域空气质量监控网络优化、粤港澳空气质量监测联网、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手册更新、大气超级站监测技术等研究工作,为两地政府环境管理与综合决策提供科技支持,为两地公众提供更好的环境资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