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新《环保法》颁布以来,省环保厅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集中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今日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一批近期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2014年,我省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73.6万人次,检查排污企业30.5万家,立案13491宗,限期整改或限期治理企业14662家,关闭或停产企业1861家,罚没金额3.65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146宗。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2015年,我省将继续加大力度落实环保为民,着力整治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附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曝光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明细表
序号 |
名称 |
违法事实 |
查处情况 |
1 |
屈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
江门开平市月山镇金村潮龙四队旧砖厂内存在一处非法加工处置电镀污泥(危险废物)的窝点,利用鱼塘或雨水渠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经查,该窝点非法处置电镀污泥已达3吨以上,且上述排放的含重金属废水总铬最高1.07×103 mg/L(超标2139倍)、铅最高3.67mg/L(超标35.7倍)、镉最高0.186mg/L(超标18.7倍)、镍最高3.03×103mg/L(超标6059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非法窝点加工处置电镀污泥(危险废物)3吨以上及直接向环境排放含有铬、铅、镉等重金属的废水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我厅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目前公安部门已抓获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查处过程中。 |
2 |
阳江阳东金恒实业公司 |
阳东金恒实业有限公司利用暗渠向环境排放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现场对排放的废水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含有铜(最高0.175mg/l)、总铬(最高1.79mg/l)、六价铬(最高0.034mg/l)、镍(最高1.81mg/l)、锌(最高2.20mg/l)等重金属因子,其他常规因子均有超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金恒公司私设暗管排放含有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的废水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我厅已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线索,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查处过程中。 |
3 |
肇庆多罗山蓝宝石稀有金属有限公司 |
该厂废气、废水长期超标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并因恶臭气体扰民引发投诉不断。经限期治理未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
当地政府已下达关闭通知(四府函﹝2015﹞37号),依法对该厂实施停产措施,对生产车间的用电设施实施查封。下步将督促当地政府彻底取缔。 |
4 |
江门市昊晟道路改性沥青化工有限公司 |
该公司重油码头位于谭江边上,仓储罐5万多立方米,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审批擅自扩建;厂区雨水收集池(含初期雨水)设有泵机和管道直通厂界外天然水体。2015年1月省市两级环境执法人员突击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公司厂区雨污分流不完善,初期雨水直接排入潭江。 |
当地环保部门已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沥青生产,停止使用重油码头和储罐(新环限改﹝2015﹞1号),并立案行政处罚(新环立﹝2015﹞1号)。 |
5 |
清远市大有瑞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清远市黄埔电镀实业有限公司 |
2015年1月12-13日省市两级环境执法人员联合检查发现:两家公司均存在超标排放重金属及其它有毒废水,涉嫌私设暗管、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多个问题,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
依据环保法,当地环保部门已责令两家公司停产(清环﹝2015﹞15号和16号),查封了相关设施、设备,立案行政处罚(立案号: 20150002和20150001)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函:清环函﹝2015﹞59号)。 |
6 |
湛江廉江市美达尔化工公司 |
该公司建设项目环评、验收手续不完善;废水治理设施无法满足治理要求;卫生防护距离不足;固废废物堆放、处置不规范。对环保部门下达的整改要求未依法落实,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
责成当地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并报请地方政府关闭该厂,消除环境安全隐患。目前该厂已停产。 |
7 |
东莞市环保执法人员在中堂镇执行公务时被打伤事件 |
东莞市环境执法人员在对群众反映的东莞市有利纸业有限公司环境问题依法检查时,被隔壁企业工作人员以无故殴打扣留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 |
当地公安机关已于2015年1月11日刑事立案并于1月15日对行为人依法刑事拘留,现正在依法刑事侦查中。 |
8 |
汕头经济特区万丰热电有限公司 |
1号、2号燃水煤浆发电锅炉未配套脱硫脱硝设施,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
1月16日,汕头市环保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汕环违改字[2015]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2倍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处罚款5万元,并于1月15日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
9 |
深圳市鑫宝业实业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厂 |
企业车间生产废水渗漏至雨水管网排至外环境,经监测,外排废水总铜5.42mg/L、总镍2.12mg/L(均超标3倍以上)。 |
深圳市宝安区环保水务局已立案查处,下达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的行政命令(深宝环水责[2015]003号)和拟对其处罚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宝环水听告字[2015]0013号)。同时,结合案情,符合环保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的,依法处理。 |
10 |
阳春市豪达纸业有限公司 |
2015年1月14日,省环境保护厅会同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阳春市环境保护局对阳春市豪达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废水排放口没有废水排放(该公司解释为间歇排水),但也存在没有设置污泥压滤机、生化活性污泥去向不明,流量计显示值与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显示值不对应、水质氨氮在线分析仪水泵故障无法正常使用(已于1月11日书面报告阳江市环保局)等问题。当天下午2时,阳春市豪达纸业有限公司开始排放废水,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符合《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GB3544-2008)中表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
阳春市环保局对阳春市豪达纸业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已下达处罚告知书(春环罚字[2015]002号),责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款3万元。 |
11 |
深圳益益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2013年8月15-16日,省市区三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联合对深圳益益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超标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私设暗管逃避监管;在线监控数据造假;涉嫌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等。 |
2013年11月7日,省环保厅责成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联合市监察部门挂牌督办地方政府查处该公司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粤环函〔2013〕1184号)。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对该公司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共作出56万元的罚款,并实施限期治理、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月14日省市区三级环保部门执法人员后督查时,该公司擅自扩建的车间生产设备已拆除,外排废水监测达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