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上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举行2019年第二场例行新闻发布会。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内容主要是9章87条,第一章是7条,第二章达标提升规划4条,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工业污染防治,第五章移动源防治19条,第六章扬尘污染和其他污染防治13条,第七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八章是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2条。通过认真学习的省条例的相关内容,我们认为条例主要解决以下的问题:
一是解决结构性污染的问题,条例通过明确的控制要求,淘汰落后设备,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解决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布局不合理结构性污染问题。
二是解决地方的配套制度和标准制度工作落后的问题,条例规定要求编制大气污染达标提升规划,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扬尘污染防治机制范围要求,解决了我省地方的配套制度和标准治理工作当中的短板。
三是解决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条例明确将自动检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要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建立台站,并申报材料的使用,提高政府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中监管能力,增强企业主体责任。
四是解决工业移动源和扬尘大气领域污染措施,执行不够有力的问题。条例在污染源防治方面明确扬尘设备的要求,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和源头管理制度,在移动源方面,明确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传播污染防治内容,规范了逐步排放车辆制度,完善对新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注册登记的监督管理,建立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的问题。在扬尘污染防治方面,规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职责,对餐饮服务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规定为各级人民政府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的法律保障。
五是解决相关部门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职责不清的问题,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大气质量执行规划。明确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的职责,这些规定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当中形成合力,履行好大气污染监督职责。
六是条例提出了具有前瞻性的管理规定,比如在城市规定当中,防治大气污染扩散不利,要求城市绿化中选择合适的物种,减少天然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建筑拆除提出了要求,关注公众领域装修的要求,预防和控制室内污染等方面,在其他的地方法规是比较少出现的,所以是具有前瞻性的管理规定。
七是在立法层面上比较注重平衡环保和经济的同步发展,条例在编制的过程当中,可以看得出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共同发展的理念,一方面条例是将大气污染防治和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的,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了经济规划里面,土壤规划、土地规划、功能区规划、城乡区规划;另一个方面,条例将大气污染防治与产业发展相衔接,明确规定要淘汰高污染行业,高污染固废,推动产业升级,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排放总量的控制要求。努力实现增长不增,另外条例对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珠三角和粤东西北进行了区别对待,在电厂的各个行业中,进行了不同的要求,我厅今后要按照大气污染条例的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家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