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下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举行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情况以及我省开展排污许可工作情况。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陈文生、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方平波、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唐新峰出席发布会,宣传教育与科技处处长许金洲主持发布会。以下为发布会实录。
许金洲: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下午好!
欢迎大家参加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度第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非常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广东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关注。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制定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规定和法律法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日趋完善,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2021年1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今天的例行新闻发布会目的在于学习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条例》解读和宣贯工作。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有: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陈文生先生,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处长方平波女士,执法监督处副处长唐新峰先生,我是主持人、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与科技处处长许金洲。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首先请方平波处长介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情况以及我省开展排污许可工作情况。
方平波: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年1月24日国务院正式公布《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以及我省排污许可工作的有关情况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
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全面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一项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先后提出要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
2015年以来,修订施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明确提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实施排污许可制的目标任务、发放程序等内容,全面启动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
《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我国排污许可制改革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从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管理类别、规范申请与审批排污许可证的程序、加强排污管理、严格监督检查、强化法律责任等方面,全面规范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为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筑牢了坚实法治保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提供了法律手段,为排污许可制发展完善奠定了法治基础,有利于提升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化水平。
《条例》总共分六章五十一条,重点明确了五个方面内容:
第一,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效力。一是规定排污单位不得无证排污,实施按证排污、按证监管;二是规定排污许可证是企业守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的基本依据;三是统一污染物排放相关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记录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四是实现了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排放标准、总量控制、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等制度的衔接。
第二,明确了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模式。一是确定了四类发证范围,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四类主体应当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二是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影响较大的和影响较小的排污单位,分别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污染物排放量、产生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大量中小微企业仅仅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三,明确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和条件。《条例》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申请方式、材料要求、审批期限、核发条件和证载内容,以及许可证延续、变更与重新申请要求等。对符合四个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一是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二是申请的排污许可浓度、数量符合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等规定;三是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是自行监测方案符合国家规范。
第四,明确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排污单位应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控制度,依法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设置标志牌,加强环境合规的内部防控。二是自觉履行自行监测义务。排污单位应依法自行开展排放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三是如实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等。四是如实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五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在申请前通过该平台公开基本信息以及拟申请的排污许可事项。
第五,明确了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条例》对违法者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一是加大对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处罚力度。二是综合设定多种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以及治安拘留等多种处罚措施;对复查发现排污单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三是创新规定按次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创新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这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在行政处罚方面的新突破。
二、我省排污许可工作情况
为强化固定污染源环境监管,我省先行先试,2001年开始探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2005年施行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创新设置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法律制度,并规定了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省政府2013年12月颁布《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99号),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至2016年底,我省各地共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5.1万个,为国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我省高度重视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工作,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工作部署,2017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令2020年第1号对完成全覆盖工作提出要求,2020年全省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推进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都作出有关工作部署,2020年3月召开全省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专题部署排污许可全覆盖攻坚工作。
2017至2019年,我省按年度、分行业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2020年全力推动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与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并组织开展全覆盖“回头看”工作。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各方力量联合推动,持续强化宣传,建立包保帮扶机制。截至2020年底,我省全面完成约69万多家排污单位的摸排,其中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约3.8万家,实行排污登记40万余家,限期整改2900余家,已永久关闭、长期停产或者无实体企业等特殊情形的约25万家。我省摸排排污单位数、核发排污许可证数和排污登记数均列全国第一。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有力保障。下一步,我省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把实施排污许可制度作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用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力量保护生态。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严格按证排污和依证监管,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制度的有效性。谢谢。
许金洲:谢谢方处,下面我们进行第二个环节,回答各位媒体朋友对《条例》的一些关注问题。
凤凰网:广东固定污染源量大面广,总数全国最多,《条例》实施后将会对广东生态环境保护带来哪些积极影响?
方平波:谢谢您的提问。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是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落实排污者主体责任、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战略举措。按照国家顶层设计,排污许可制度将成为强化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构建新型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抓手。我省固定污染源数量非常大且行业复杂,环境监管难度也很大。自2016年推行国家排污许可制以来,我省按照国家工作部署,落实相关改革任务,基本摸清全省固定污染源底数、掌握污染物排放特征,为后续提高固定污染源管理精准度奠定了良好基础。《条例》的实施,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来说是一个良好的契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法律支撑。《条例》确立了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地位,对排污单位落实排污治理主体责任提出制度刚性约束,也使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法可依,有利于提高环境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是突出了管理重点。《条例》进一步明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原则,将固定污染源纳入环境监管范围,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双管控”,并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程序、自行监测、提交执行报告及排污许可证内容等方面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在管住、管好发证类排污单位的同时,以排污登记方式兼顾对污染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的管理,大量中小微企业仅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为企业带来很大便利。
三是明确了责任归属。《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排污单位、相关技术机构及社会公众等在排污许可管理工作中的权责关系,细化了排污单位的证后管理要求,有利于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守法、社会监督的良性氛围。贯彻实施好《条例》是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有利于加快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谢谢。
南方日报:《条例》在落实“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方面进行了创新,请问广东将如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助力企业发展?
方平波:谢谢您的提问。2017年以来,我省在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过程中,注重优化管理服务,充分加强与排污单位的沟通,全方位开展咨询指导和服务,积极帮助排污单位开展申领登记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我们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从四个方面助力企业的发展。
一是强化《条例》实施的宣传培训。运用专题宣讲、媒体采访、发放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同时借助新媒体平台,我们将广泛开展《条例》及排污许可制度的宣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也会针对排污单位突出靶向宣传培训,做好《条例》出台后的多元化解读,创新培训方式,不仅让排污单位知道“为什么领证”,也要让排污单位知道“领证后怎么做”,强化排污单位的持证守法意识,促进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二是加强指导帮扶。我省固定污染源行业类别非常复杂,中小微企业占比高,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此,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有针对性地对相关排污单位开展指导帮扶,督促协助排污单位建立完善内部环境管理制度,落实好排污许可管理各项要求。
三是优化证后监管模式。生态环境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排污许可执法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对主动履行排污治理主体责任、认真落实证后管理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社会诚信较好的排污单位,可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同时,采取远程核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来开展执法检查,减少对排污单位正常生产的扰动。
四是促进相关制度衔接。以排污单位实际排放数据为纽带,推进排污许可制衔接生态环境统计、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等相关制度,推动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的依据,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监管效能。
广东广播电台:《条例》对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方平波:谢谢您的提问。《条例》构建了“企业自证守法、政府依证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新型治理体系,有利于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推动形成公平规范的环境执法守法秩序。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企业落实自主管理,通过主动申领、主动监测、主动记录、主动报告、主动公开,将排污治理的责任回归企业,落实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推动企业从“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二是规定生态环境部门依规核发、按证监管、依法处罚,改变以往政府包办式、保姆式管理的做法,厘清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在许可证核发、执法环节的责任边界。三是规定政策制定公开、审批过程公开、排污信息公开、处罚结果公开,高度重视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通过多方面的信息公开,有序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企业排污行为。
《条例》规定排污许可证是对企业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也明确了政府依证监管责任及社会的监督参与责任,对排污单位实行从环境准入、排污控制到执法监管的“一证式”全过程管理,有利于综合生态环境监管和依证执法,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的扰动,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谢谢。
南方网:广东已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请问广东在排污许可证后企业责任制度方面进行了哪些探索?结合《条例》实施,如何进一步加强证后监管?
唐新峰:谢谢您的提问。近年来,我省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工作的部署,在推动证后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探索实践。我厅每年组织全省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评估,抽查排污单位证后执行情况,并将超标排污等内容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印发《关于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登记中加强执法工作的通知》《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指南》等文件,指导各地开展执法工作。相关地市在证后监管方面也先行先试。譬如,深圳早在2017年就将排污许可证执行落实要求纳入地方的环保条例,广州、汕头、佛山等地开展了一系列执行报告提交督促抽查,东莞结合有奖举报制度严厉打击了一批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昨天,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条例》的宣贯,明确了排污许可监管执法要求,接下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我省实际不断强化依证监管工作,为《条例》在我省的落地见效提供执法保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完善依证监管执法制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年度执法计划,组织开展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日常执法监督。加强与污染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和执法正面清单制度的衔接,将不按证排污、证后执行不到位的排污单位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加大检查频次。不断完善依证监管的执法工作规程和操作手册。
二是强化执法与排污许可核发管理的联动。继续深化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执法部门对核发部门移交的抽查问题清单,组织检查并反馈执法结果,共同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效能。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在国家平台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加大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单位的曝光力度。深化排污许可证的信用约束,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证后执行内容。继续鼓励公众举报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营造排污单位主动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谢谢。
羊城晚报:我想了解一下《条例》在强化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陈文生:谢谢您的提问。《条例》对排污单位规定了12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为手段,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推动主动守法。
一是严惩重罚违法排污单位,推动排污单位守法排污。《条例》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处罚措施。例如,对无证排污、超浓度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是结合排污许可管理实际经验,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进行排污管理、违反台账记录和执行报告要求、弄虚作假骗取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依法严惩。《条例》对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或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运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行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排污单位未建立台账记录制度、未如实进行台账记录、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未如实报告排污行为等行为,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强化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处罚措施的衔接。排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谢谢。
许金洲: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提问就到这里。随后对《条例》还有其他问题,我们也会积极做好回应和解读工作。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