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1〕1号
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75645144-2
营业执照注册号:企合粤珠总字第006178号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
法定代表人:赵显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0年11月18日,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公司扩建项目(即原有4条氨纶生产线扩建到8条,总生产规模由原年产氨纶7300吨增加到18000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07年11月14日经原省环保局以粤环审〔2007〕395号文审批通过。你公司已于2007年12月投入该扩建项目的生产,但是,该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
1、我厅执法人员2010年11月18日的现场检查笔录;
2、我厅执法人员2010年11月1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
3、《关于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粤环审〔2007〕395号);
4、《关于合资企业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之一、补充章程之一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2004〕370号);
5、《关于合资企业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调整投资总额的批复》(粤外经贸资字〔2007〕183号);
6、你公司2010年11月30日出具的《证明》;
7、你公司2010年12月9日出具的《关于粤环违改字〔2010〕8号整改情况的报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010年12月9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0〕8号),依法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扩建项目的生产,直至验收合格。2011年1月28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听告字〔2011〕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方平波 联系电话:020-87531656
传 真:020-87531752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抄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金湾区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