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1〕9号
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0000015553
组织机构代码:74801579-8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8号一座六楼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年4月13日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2004年7月5日,原广东省环保局以粤环函〔2004〕571号文对你公司建设和管理的佛山市北滘至乐从公路主干线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上述项目已于2006年11月18日建成通车运行,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噪声、废水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4月13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2、原广东省环保局作出的《关于佛山市北滘至乐从公路主干线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4〕571号);
3、你公司提供的《佛山一环快速干线工程声屏障安装工程施工总结》;
4、你公司提供的《佛山“一环”交通量观测台帐》。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1年5月6日,我厅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1〕13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1〕15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但是向我厅提交了《关于佛山市和顺至北滘公路主干线等四项工程竣工环保验收有关事项的申辩》(佛路建函〔2011〕106号)。我厅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进行了核实并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六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方平波 联系电话:020-87531656
传 真:020-87531752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抄送:佛山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