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1〕14号
东莞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1100233
组织机构代码:19803011-6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莞樟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尹锦容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厅行政执法人员经2011年5月9日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省环保局以粤环函〔2003〕84号文对你公司建设和管理的东莞市莞深高速公路联络线龙林高速公路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上述项目已于2004年7月投入运行,但是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噪声、废水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我厅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执法人员2011年5月9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原省环保局作出的《关于东莞市莞深高速公路联络线龙林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3〕84号)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1年6月9日和6月24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1〕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1〕16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方平波 联系电话:020-87531656
传 真:020-87531752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抄送:东莞市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