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环罚字〔2013〕4号
盈保电业(仁化)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40200400001166
组织机构代码:74080003-8
地址:韶关市仁化县周田镇
法定代表人:刘理璋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我厅会同韶关市环保局行政执法人员2012年9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原广东省环保局于2006年2月15日以粤环函〔2006〕217号文对你公司建设的广东省仁化县新庄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为保护浈江的渔业资源,该项目应依法相应地建造过鱼设施;生活污水及施工废水等应经处理后立足于回用,确需外排的须满足相关排放标准;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规定标准的要求。该项目主体工程已于2007年建成,首台机组于2007年3月开始投入运行,2007年4月第二台机组发电运行,第三台机组2007年5月发电运行。但是,该项目未按要求建造过鱼设施,而采取人工放养鱼苗的方式恢复渔业生态。该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
上述事实有我厅会同韶关市环保局执法人员2012年9月12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关于广东省仁化县新庄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环函〔2006〕217号)以及你公司《盈保电业(仁化)有限公司新庄水电站工程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汇报》等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和2012年12月27日,我厅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粤环违改字〔2012〕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环罚告字〔2012〕28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未向我厅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8中关于“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7万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
邮政编码:510630
联系人:杨迪 联系电话:020-87533928
传 真:020-87531752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11日
抄送:韶关市环保局。